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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則刑罪新聞,一名粵劇老師,藉指導十八歲女學員練習「做手」之便,觸摸其私處及胸部,被告上法庭,控以兩項非禮罪,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六個月。
顯見非禮並非僅是博人一笑或微不足道的事,就不知道何以電台「最想非禮的女藝人選舉」事件發生後,竟有女藝人公開表示不必太過認真,而寫專欄的女作家竟為文問人家,,駛唔駛迫得人瓊咁緊要?」說來好像這事件錯的不是電台節目主持人,而是指摘他們的群眾。筆者認為,女藝人還可說刻意保留,希望他日還可以上人家的節目。女作家只有一種原因,就是思路不清,因為這種是非分明的事,沒有什麼可「仗義執言」的,試想,那個選舉題目由「女藝人」改為「女作家」,而那份「候選名單」又有她的份兒,她會以此為榮還是以此為辱?萬一一個唔覺意當選了,賞她一個大獎座,獎座刻著「2006年最多人想非禮的女作家大獎」,她會把獎座放在家中的客廳嗎?
回頭說,如果當選了「最多人想非禮的女藝人」之後,果然接二連三遭人非禮,那女藝人是否該有「眾望所歸,當之無愧」的認受感?抑或大嘆倒霉,馬上去報警?而被捕的非禮賊,是否可以拿女藝人的「獎銜」作為辯護或要求法庭輕判的理由?
不過廣播事務管理局根據條例處罰了電台,並要求電台高層在黃金時段向公眾道歉,而較早前電台又宣布將該節目停播兩個月,期內兩位主持人停薪留職。事件的輕重對錯,已無須爭論,又豈是女作家的歪理可以「撐」得了? ■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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