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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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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類反競爭行為將規管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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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電力。

 【本報訊】(記者 羅敬文、朱樂汶)港府今年第四季將就制訂跨行業競爭法諮詢公眾,對操縱價格和串謀投標等7種反競爭行為予以民事訴訟,以減低兩電、電訊、超市和油公司的壟斷風險。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制訂跨行業的競爭法,賦權予獨立規管機構,對反競爭行為個案進行調查、裁決及懲處。

 佔絕大市場的超市、燃油、鮮豬肉供應、屋h電訊供應商,以至兩電,均被抨擊存在反競爭行徑,新公司難打入市場,市民「揀無可揀」,甚至有評論指企業之間操控價格。但這種現象或隨競爭法的出籠而逐步改寫。《香港競爭政策檢討報告》建議打擊操縱價格、串通投標、分配市場、設立銷售及生產限額、聯合抵制、歧視性準則,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7項反競爭行為;但不包括大公司主導市場造成的「自然壟斷」和併購活動。

證實反競爭 只民事懲處

 新法例下,當發現有公司涉及上述行徑,並證明有扭曲正常的市場運作及削弱市場競爭的效果,將會被民事懲處。而遵照新法例,會設有獨立的競爭事務委員會,獲授權主動或跟進投訴,進行調查和裁決。委員會要求當局認真考慮成立競爭事務審裁處,以審查競爭事務委員會呈交的個案,判以懲處,讓競爭事務委員會專注調查和執法。檢討委員會認為新法例應適用於所有行業,以示一視同仁的競爭政策,規管機構更可向司法機構申請命令,要求「停止反競爭行為。新法例更設有豁免條文,酌情不處理不合情理的投訴,以釋除小公司遭受大公司無理指控的憂慮。」不過,即使證實有反競爭行為,審裁處只能判處巨額罰款和取消公司董事資格的民事懲罰。

陳家強:新法例有阻嚇力

 各界對該建議反響各異,身兼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委員的消費者委員會主席陳家強表示,新法例有助消費者和小商戶從中得益。他稱,新法例不宜具體詳列反競爭的行為,使執行時欠缺彈性,但檢討委員會將會制訂清晰指引釐訂反競爭的行徑。他續稱,不可妄斷個別行業存在反競爭,但社會對此有疑慮,相信新法例有阻嚇力,遏止反競爭行為。

 城大專業進修學院首席講師宋立功表示,大財團壟斷市場嚴重,電力、電訊、超市和油公司更是「以本傷人」的重災區。他稱,油公司「攻守同盟」,中小企沒有反壟斷的能力,損失只是基層市民,相信新法例可紓緩現時的情況。

葉國謙:毋須訂立競爭法

 不過,身兼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委員的民建聯副主席葉國謙認為,本港市場細,根本毋須訂立競爭法,即使有需要,也應該只針對個別行業,跨行業的競爭法可能會不利中小企。

 消費者委員會主席陳黃穗表示,此法例令營商環境成本下降,減少企業「圍攻」消費者,避免「分餅仔」以至抬高價錢等問題,令貨品價錢更合理,使消費者得益。她並不擔心此法影響中小企,因為立法本身針對妨礙競爭行為,以及打擊市場壟斷者,小本經營的中小企不能獨力影響市場,就算它們聯盟抗衡大企業亦只為競爭,因此不會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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