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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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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袖乾坤:藝人變非法勞工?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7-06]

翁靜晶

 有報道指,舒淇近日往韓國拍戲時出現入境問題,事緣零四年她在該國拍攝《韓城攻略》一片時,製作公司沒有為她辦妥工作證,因此被韓國政府的「出入國管理事務所」實行「秋後算帳」,有可能將她趕離韓境!

 看似過分嚴厲之舉,卻是國際慣例。且別說香港藝人往外地工作之規限,即使反過來,外地藝人來港工作,同樣受到限制。

 申請工作證的原因,其實和收稅有關。一般的旅遊入境,在《入境條例》中,訂明不可從事有薪或無薪的工作,否則就是違反逗留條件,觸犯刑法。至於收受薪金來港工作的外地演藝人員,更受稅務條例規管。其中第二十B條文,指出以表演身份在商業場合獻藝而收取酬勞者(包括藝人以及運動員),不論是現場直播或事先錄影,一律要繳付利得稅。酬金的三分之二,是課稅收入,利得稅則乃是課稅收入的百分之十六。舉例說,藝人酬金是九百萬元,課稅收入便是六百萬元,應付稅項就是九十六萬。

 然而,有別於製作公司先前漏申請工作證,令舒淇再入境時遭算帳的情況,到香港工作的藝人,如果有欠稅行為,當局並不會待該藝人再來時向他追討,而是找負責邀請藝人來港的單位追債!所以,有經驗的公司,在付外地藝人的薪金時,通常會先行把稅扣起。

 對於外地人士的工作規例,各處皆見。韓國的李英愛及Rain等紅星,不久前往台灣宣傳,都因未依法申請工作許可證,負責單位及藝人本身,都被台灣勞工局罰款。主辦單位一般罰十五萬至七十五萬台幣不等,藝人被罰三萬元台幣。香港在這方面的罰款更是高昂得多,可達港幣三十五萬元之鉅。

 為藝人申請工作證,是負責單位的重要工作之一,然而卻時常發生遺漏。藝人本身未必清楚當中細節,隨時變成非法勞工,很是無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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