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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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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補地價上訴 縮為12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7-13]

 【本報訊】(記者 梁悅琴)為了縮短第二次補地價上訴程序,地政總署已發出一份作業備考,訂定一套新的程序,由以往批出第一次補地價上訴仍不同意的話,可於3個月內可提出上訴,變為於12個工作天可提出上訴,以加快處理修訂土地契約下的第二次補地價上訴。地政總署發言人昨日表示,新措施旨在縮短審批發展的過程,加快程序將會試行運作六個月再作檢討。

 發言人說,雖然加快程序只適用於第二次上訴,已完成第二次上訴但仍處理中的現有個案,地政總署會給予該等申請者一次按加快程序處理其上訴的選擇。

 目前,若修訂土地契約的申請者在第一次補地價上訴後,仍不同意地政總署提出的修訂補地價建議,他可以由拒絕接受此修訂建議的日期起計三個月內,提出第二次補地價上訴。

地政署予申請者加快處理上訴

 在新的安排下,申請者可按一貫的程序提出第二次補地價上訴,或按加快程序,在收到補地價建議日期後的十二個工作天內向地政總署遞交一個有理據支持的「反建議」。

 收到申請者的「反建議」後,地政總署會先考慮該「反建議」是否符合根據加快程序處理的條件,例如申請者是否已提交新的理據。在處理符合條件的「反建議」期間,地政總署會盡快與申請者/代理人就有關評估地價事宜交換意見,並會邀請他出席該署的估價會議,闡釋其「反建議」的理據。

 經估價會議審議後,地政總署將於收到「反建議」及有關理據起計的二十四個工作天內,向申請者作出另一補地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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