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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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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留兒童在家最高囚10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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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戶主事後到警署接回孩子。

 【本報訊】本港目前並無法例管制家長獨留兒童在家,並不像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等國家具備相關法例,但香港有疏忽照顧條例,可向疏忽照顧兒童人士究責。

 根據本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虐待或忽略》,獨留兒童在家,可被判監禁3至10年;如因疏忽照顧導致人命傷亡,更可能被改控誤殺罪。

無法照料子女應求助社署

 有律師指出,照顧子女為父母天職,如發生獨留兒童在家、甚至釀成意外事件,雙親即使有實際困難(如工作需要),亦難作為辯解理由。不過,法庭仍有會聽取父母的解釋,考慮家長是否因種種困難而釀成意外,從而減輕刑罰,但其他解釋,相信被接納機會甚微。現職社工則稱,為口奔馳的家長,因分身不暇無法兼顧照料子女時,應向社工或社署屬下託兒所尋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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