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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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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簽約 相互執行商事判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7-14]

 【本報訊】(記者 鍾立)香港特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今日會簽署「相互執行商事判決的安排」協議,讓內地與香港的商人發生商業協議糾紛時,獲任何一方法院判定為債權人者可根據安排的特定範疇,循簡易程序申請把其中一個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判決,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中執行,而毋須經歷既費時又昂貴的法律訴訟程序。有專家學者認為,協議簽定會為香港發展成為解決商業糾紛中心帶來正面影響,本地業界亦可受惠。

 根據當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特區行政長官根據行政會議的建議,於本月4日指令特區與最高人民法院就雙方相互執行商事判決的安排達成協議。

簡化法律訴訟符商界利益

 目前,內地與特區並沒有相互執行判決的安排,內地的判決可根據普通法在香港獲得承認及執行,如涉及金錢的外地判決可和債務一樣藉訴訟予以承認及執行,但不得抵觸某些凌駕性原則。

 不過,如果在香港根據普通法執行內地判決,債權人將面對法律程序需時及費用較高及本身須承擔舉證責任等弊端。

 分析認為,由於內地與香港之間商業活動頻繁,訂立相互執行判決安排可簡化法律訴訟程序,符合與內地有業務往來的本港及國際商界的利益,也有利於香港發展成為解決商業糾紛及為國際商業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中心。至於特區法律界亦會得益於安排實施後可能帶來的法律服務需求。

 當局預期,安排在實施的最初階段,執行個案的數量不會太多,因為安排在範圍及適用方面均頗有限制,且當事人有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以及並非所有判定債務人在香港均有值得用作執行判決的資產。如資料顯示執行安排需要額外撥款,將根據既定機制申請。

只適用於商業協約糾紛

 文件強調,包括對內地法院判決是否符合普通法最終判決要求、內地司法質素和在內地執行判決的困難等憂慮都可獲得解決,「相互執行商事判決的安排」適用範圍有限,只包括就源自商業協約糾紛所作出的判決,且安排也不包括所有內地法院的判決,而只適用於中級人民法院及以上的法院,以及可對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司法管轄權的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為配合普通法中有關最終判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已制訂一套於安排中列明的特別程序,安排並訂明拒絕執行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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