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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5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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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方式須進一步磋商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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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理法律政策專員黃繼兒

 【本報訊】(實習記者 陳芷琪)對於安排的執行方式,署理法律政策專員黃繼兒舉例解釋,若民商案件涉及金錢賠償,雙方可在訂下商業合約時,列明彼此同意執行判決的地點,例如要在內地「封舖」收錢,便在協議中列明判決在「內地」執行,成為當事人協議審理管轄的安排。

 當然,《安排》只為提高靈活性,雙方毋須一定做此項協議。但他認為,很多人也希望有這項協定。

 黃繼兒表示,《安排》還需要作進一步磋商,在香港要透過立法機關商議,於內地要尋求司法解釋,才能落實執行。他期望措施可在下一個立法年度實施。現時的協議只涉及金錢賠償的案件,是為有限制的出發點,為日後在其他勞工及婚姻案件作開始。其他案件在澳門已有相互協定,但本港實行普通法,純屬金錢以外的案件干涉的法律解釋更多,需要較長的時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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