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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各成員國的國內法和國際法,監視朝鮮,防止導彈或與導彈相關的物品、原材料、產品和技術,被用於朝鮮的導彈計劃或大殺傷力武器計劃。
■要求各成員國不從朝鮮購買導彈或與導彈相關的物品、原材料、產品和技術,不轉讓與朝鮮的導彈計劃或大規模殺傷力武器計劃有關的財政資源。
■呼籲朝鮮中止有關導彈開發的一切活動、重新承諾暫停導彈試驗、無條件重返六方會談、實施2005年9月的《共同聲明》、放棄一切核武器和原有核武計劃、重新加入「核不擴散條約」等安全規定。如果朝鮮進行其他挑釁行為,將討論追加措施。
■刪除援引《聯合國憲章》第7章的內容,即可能實施經濟制裁乃至動武的字眼,但補充了「安理會根據維護國際和平與穩定的特殊責任,採取行動」一句。
■在有關監視朝鮮和禁止購買朝鮮的導彈和相關物品及技術的部分,日本方案使用了「決定(decide)」這一措辭,而新決議改為「要求(demand, require)」。
■決議稱朝鮮的行動「危害」(jeopardize)而不是「威脅」(threat)和平與安全。 ■韓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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