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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去年7月,高院法官批評匯豐銀行威逼欠債公司賣樓,並嚴詞力斥銀行的「資本主義醜陋面貌」,並判原訴在索償案中勝訴。匯豐銀行昨於高院提出上訴,指買家雖為恆生銀行創辦人家族,但交易並無涉及任何利益衝突。匯豐又稱法官判詞用字「放縱,超越正常司法評語的界限」,影響銀行聲譽。
指法官判詞損銀行聲譽
涉案電子產品貿易公司Esquire由印度富商Sabahagchand Choithramanni Gurdas創立,清盤後由Magic Score Limited頂替為原訴公司進行訴訟。匯豐著Esquire簽下授權書,以1.8億元出售金馬倫道2號商廈(現稱利達行)。
去年7月,高院法官王式英於判詞中,批評匯豐趁Esquire陷入債務時,威逼公司簽下授權書,在Esquire債務重組5年期限的初期,便急急將涉案商廈賣出,買家更是恆生銀行創辦人何善衡家族,「有違誠信」、「施以不正當影響」及「施以經濟壓逼手段」,判原訴索償勝訴。
代表匯豐銀行的資深大律師John Jarvis未讀出上訴論點前,先回應原審判詞用字不當,並指法官以對證人的印象好壞,斷定呈堂文件可信與否,反而忽略事實證據,是「非常危險的做法」,更形容法官「想像力豐富」,縱使法官於判詞開首以「非常之困難」來形容案件,並於審訊後17個星期才下判詞,但其邏輯仍「從根本上錯誤」,而匯豐明知原訴欠債有如「黑洞」難以還清,趁早賣出商廈並無不妥,賣家主動提出交易,Esquire亦簽下授權書,匯豐作為中介人並無於交易中得益,因此責任並不如原審法官所想的那麼重,也沒有任何誠信關係。上訴今續,預計審期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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