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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於上星期發表「銀行業(披露)規則」以進行法定諮詢。顧名思義,這套規則是關於認可機構的資料披露,也是為實施《資本協定二》而在最近期推出(亦是最後)的一個實施政策組件。《資本協定二》的三項支柱具相輔相成的作用,其中第一及第二支柱分別所載的最低資本要求與監管檢討程序,與第三支柱所載的透過銀行資料披露加強市場自律的規定互相配合。
鼓勵市場自我監督
透過提高銀行資料披露水平來增加透明度,可鼓勵市場自我監督,讓妥善管理風險的銀行得到獎勵,管理風險有欠審慎的則受到懲罰,從而令監管機構的工作更具成效。
金管局亦藉此機會更新其資料披露架構,以反映香港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及會計準則。其中,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要求的資料披露程度與舊有會計準則相比顯著提高,而其他新訂的會計準則亦導致了資產負債表及收益表的披露要求的修訂。因此,即使並非實施《資本協定二》,現有的披露架構亦須作出修訂,而新的會計準則是從管理層的角度出發,亦反映第三支柱重視風險的原則。
披露規則與現行披露指引的另一重大分別,是前者將具附屬法例的地位,因此須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雖然銀行可能要多一點時間才充分體會增加資料披露的好處,但長遠而言,遵守這些規則的得益將會多於付出的成本。 (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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