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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公安部2005年已制定《計算機病毒防治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明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作計算機病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仍有律師表示,隨著網絡的迅速普及,互聯網立法已嚴重滯後,現行《刑法》以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在防止網絡犯罪方面都跟不上發展。
「如果只有當『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時,才算犯罪,那麼侵入其他領域是否不構成犯罪?」「事實上侵入以上領域多是機構行為,而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卻是自然人,恰好將單位犯罪排除在外……」有關人士指出,現有規定存在很大局限性,相關部門應該對這些條款進行細化。
任職最高人民檢查院幹部教育局的孫鐵成,曾就計算機犯罪做如下表示:「從計算機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來看,這是一類非常嚴重的犯罪。一方面它可以直接造成嚴重的社會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則嚴重地危害到整個國家的網絡系統的安全。從罪刑相適應原則出發,對這類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犯罪應當處以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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