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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9月2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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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揚棄「積極不干預」政策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09-27]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不論在香港回歸前後,都不能把「積極不干預」理解為放任自流,也不能把放棄「積極不干預」理解為「積極干預」。兩種理解都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特區的經濟政策,應將干預和不干預融為一體,它不但要求政府對某種單純失控事項採取事後補救措施,而且要求政府全面認清形勢,主動積極進取,不要落後於市場變化。

 最近行政長官曾蔭權暗示港府不彈「積極不干預」政策之調已久矣,轉而改彈「大政府、小市場」之曲。但兩者到底有何異同,應作何區別,雖關乎香港未來經濟之路向,卻語焉不詳。自不免引來傳媒廣泛議論,惹出坊間不少譏評。有人認為曾氏未能與時俱進,有效干預;也有人反對曾氏干預過多,有違自由經濟原則。曾氏改弦更張,似未能左右逢源,而廣大市民,則莫名其妙。

可以批判地借鑑和繼承

 筆者六月二十四日曾發表《積極不干預政策應檢討》一文,主張對行之已久的該項政策進行檢討。但檢討並不意味著完全放棄,熟悉香港經濟發展史的學者都知道,該政策雖有諸多問題,但並非一無是處,可以批判地繼承和借鑑。所謂「揚棄」,即含此義。

七十年代後港英多次強勢介入

 長期以來,港英當局奉行英國古典經濟學奠基人亞當.斯密的自由經濟政策,企業自由,政府不作干預。然而,進入上世紀七十年代後,以金本位的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崩潰,英鎊區瓦解,而石油危機的出現又觸發自三十年代以來最嚴重的經濟危機,在國際貿易中保護主義猖獗,香港也面臨經濟困境,通脹加劇,貿易失衡,使港府不得不開始調整自由放任政策,在市場失控、危機出現時,進行干涉。

 港府在七十年代後期和八十年代進行干預的事例是很多的。玆以金融事務為例說明之:1983年港府接管面臨倒閉恆隆銀行;1985年接管海外信託銀行及其附屬的工商銀行,又以壞帳保證方式敦促中信銀行、恆生銀行收購嘉華銀行和永安銀行,又接管友聯銀行、康華銀行。1983年因中英談判爭拗引發港元信心危機,港府決定建立聯繫匯率機制;1987年股災,港府調動外匯基金注入恆指期貨結算公司,挽救期貨市場。諸如此類的強勢介入,在七十年代以前是不可想像的。

「自由放任」和「積極干預」均是錯誤理解

 對此港英前財政司夏鼎基以「積極不干預」五個字來說明,在「積極」和「不干預」的概念上存在矛盾。因積極就要干預;如不干預,則難稱積極。但也不必苛求字義。在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也曾作出干預,例如金融風暴後入市並設立盈富基金、暫停賣地、殺雞補償、參股與建迪士尼樂園,成立中小企業貸款基金,成立創新科技基金、達成CEPA協議等,皆很明顯。

 因此,不論在香港回歸前後,都不能把「積極不干預」理解為「自由放任」,也不能把曾氏所說放棄「積極不干預」理解為「積極干預」。兩種理解都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基本法》規定干預和不干預應融為一體

 《基本法》第五章專章規定了香港特區的經濟政策,將干預和不干預融為一體。如第112條不實行外匯管制、港幣自由兌換、資金流動自由;第114條自由港;第115條自由貿易政策等,都是不干預政策。但第110條依法管理和監督金融市場;第111條港幣準備金;第118條提供經濟和法律環境;第119條制定適當政策促進各行業發展等,又皆為干預政策。

 當然應當認識到,港府過去的「積極不干預」政策具有被動性、滯後性和個案性,已經不能適應八十年代以後出現的全球經濟一體化、內地深入改革開放以及制度性區域貿易安排的國際潮流。《基本法》對此是有預見的,它不但要求政府對某種單純失控事項探取事後補救措施,而且要求政府全面認清形勢,主動積極進取,不要落後於市場變化,改善目前在經濟領域內決策低下、決定滯後、胸無成竹、口徑模糊的狀況。(本欄每周三刊出)(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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