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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靜晶
分居離婚不登啟事,是中國人的傳統,正好也是個致命的弱點。
某豪門「少奶」在報紙刊登與夫分居之「啟事」,順道披露有「楊姓女藝人」介入二人婚姻。不少人以為,在報章上刊登「分居啟事」,乃離婚程序之一,此屬誤解。說穿了,這不過是令當事人尷尬而已。
為符法律所需的「分手」啟事,只限於特殊情況,諸如是公司「要員」遭「炒魷魚」。
法律有「表面授權」(apparent authority)的概念,意思是某人的行為,令第三方認為他在授權下,能夠行使某些權力(如某人出示公司卡片,往往讓他被理解成該公司的職員)。因此,若有重要人物離開,公司有責任公開聲明,「離職者往後一切華洋瓜葛,與公司無關」以免第三者在不知情下受騙。這種啟事,舊日多見於於洋行「買辦」離職之後。
此風為人所參考,漸衍生出諸如「斷絕父子關係」、「離婚」、「分居」等啟事,實偏離當初原意。斷絕關係的啟事,沒有法律效力。血緣豈可憑一紙告示就擺脫?離婚和分居,亦須依足程序;未曾辦妥手續,只在報紙刊出聲明,絕不能視作已離婚,最多只達到數落對方之效。
最經典的例子,可就是溥儀的離婚公告。皇妃文繡,一九二五年的八月(當時溥儀已退位),突然離家出走,在妹妹的協助下,提出離婚!且在報上刊登啟事,數落溥儀︰「自民國十一年入宮,因雙方情意不投,不為遜帝所喜。迄今九年,獨處一室,未蒙一次同居。而一般閹宦婢僕見其失寵,竟從而虐待,種種苦惱,無從擺脫。」「皇帝」也不甘示弱,在報紙刊登「聖諭」反擊︰「淑妃擅離行園,顯違祖訓,撤去原封位號,廢為庶人。」
後來,雙方在律師協助下,達成和解,避過公堂對簿之尷尬。今天的豪門風波,比諸昔日,小巫見大巫矣,但其用意,不就是同出一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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