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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雖然當局仍未就濫發短訊問題立法規管,但上述行為並不是「濫發」那麼簡單。他指出,除了《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以外,目前仍有其他條例管束。例如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與電話、訊息或電報有關的罪行」上寫明,任何人若使用電報、電話、無線電報或無線電話傳送任何極為令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威脅性質的訊息,均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兩個月。
可罰千元 監禁兩月
該名法律界人士指出,上述個案已明顯違反了該條例:「縱使透過傳真去侮辱別人,都可能是犯法的行為,短訊亦是透過電話,也是犯法的。」他又鼓勵遇到該類短訊的人,應即時報警求助,不要姑息養奸:「不要覺得小事,怕麻煩而不去報警,因為這樣警方便不會知道,間接助長了他們從事該類活動;應讓警方即時跟進,並追查源頭,把罪行制止。」
不要姑息 立即報警
此外,他告誡市民不要因一時「貪玩」而向友人或別人發出這些「有味」短訊:「法律上『玩』與觸犯的區別很微弱,『玩』只是一個求情理由而非抗辯理由,一般情況亦不會認同『貪玩』這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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