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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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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宣傳性短訊 須收訊人同意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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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機短訊功能被廣泛應用,可為生活增添趣味,不料卻可能收到淫褻短訊。本報記者曾慶威 攝

 【本報訊】(記者 聶曉輝)為保障公眾人士免受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的滋擾,本港6家第二代流動電話網絡營辦商在2001年已制訂及同意遵守適用業界人士的《跨網短訊服務實務守則》,其後第三代流動電話網絡營辦商、流動虛擬網絡營辦商及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唯一提供短訊服務的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營辦商)也同意遵守該實務守則。

 該守則列明,宣傳性跨網短訊只可在收訊人事前同意的情況下發出,發訊人是有責任取得上述同意,而在接獲擅自發出的宣傳性跨網短訊後,收訊人可向其服務營辦商作出投訴,投訴人須提供所有涉及有關跨網短訊的必須資料,如收訊人的電話號碼、接獲有關訊息的日期及時間、完整的發訊地址及訊息的內容。

16營辦商參與守則

 守則亦指,在接獲這類投訴時,收訊人的營辦商將處理有關個案,並在有需要時與發訊人的營辦商和發訊人合力解決問題。

 發訊人的營辦商或會視乎情況暫停有關發訊人的短訊服務,而收訊人的營辦商也可能會阻截該發訊人的短訊。

 守則同時規定,每家營辦商均須把上述指引納入與其客戶簽訂的服務合約,以便有關營辦商能對發訊人行使並執行相關的暫停服務權。目前,共有16個營辦商參與守則,當中包括新世界及數碼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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