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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出口稅則第25章)除鹽、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屬類礦產品;煤炭、天然氣、石蠟、瀝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屬及廢料等。
2. 金屬陶瓷、25種農藥及中間體、部分成品革、鉛酸蓄電池、氧化汞電池等。
3. 細山羊毛、木炭、枕木、軟木製品、部分木材初級製品等。
■降低出口退稅的商品
1. 鋼材(142個稅號)出口退稅率由11%降至8%。
2. 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稅率分別由13%降至8%和11%。
3. 部分有色金屬材料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5%、8%和11%。
4. 紡織品、傢具、塑料、打火機、個別木材製品的出口退稅率,由13%降至11%。
5. 非機械驅動車(手推車)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提高出口退稅的部分商品
1. 重大技術裝備、部分IT產品和生物醫藥產品以及部分國家產業政策鼓勵出口的高科技產品等,出口退稅率由13%提高到17%。
2. 部分以農產品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稅率由5%或11%提高到13%。
■自2006年9月15日起執行(以報關出口日期為準)。 ■摘自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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