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6年10月18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文匯評論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研究普選不能迴避普選定義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0-18]

■宋小莊博士 法學專家

 讀了施政報告,才知道香港政制發展是行政長官最關注的工作之一。他將此事視為去年「最大的挑戰」(第11段)。與前任將之交由政制專責小組「打理」相比較,他則親自「操刀」。他說,「我一直在親自領導策發會……對香港未來政制發展問題進行研究」(第71段),他還說,「我會繼續以積極、負責任的態度,領導和推進策發會工作,對涉及香港未來的政制發展各個方面的問題進行更為深入、廣泛的研究」,「並於明年進行總結」,「勾畫包括2012年香港未來的政制發展藍圖」(第73段)。

 自策發會各小組成立到明年上半年歸納總結,時間已過三分之二,作為長期研究基本法的讀書人,筆者有興趣了解該「藍圖」的詳情,但從中央政策組網站顯示的資料來看,卻看不到「更為深入、廣泛的研究」,也還看不到設計出來的「藍圖」。

 例如,「普選」是指「普及的選舉權」,本來是指「選舉權利」,但在策發會內提出的各種不同方案中,卻被當然認為是指「選舉方法」。而該選舉方法,在選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中的表述卻又差異極大。就選舉行政長官而言,「普選」只是「選民直選」,就選舉立法會而言,「普選」卻是五花八門,有指分區直選的,有指保留功能選舉但比例下降的,有引入兩院制的,等等。

 其實,「普選」並不作「直選」解,也不作各種選舉方法理解。所謂「普及選舉權」,是指人人有票,如有的人有,有的人無,就不視為普及,而該票是指投票權(即選舉權),不是被選舉權。所謂「人人」,就世界範圍來看,有三種基本做法:

 (一)按國籍劃分,具有本國國籍者有票,不具有本國國籍者無票。《公民權利和政法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就按此劃分。世界上有二百來個國家,絕大多數也按此劃分。如美國只有公民才有投票權,拿到綠卡但未歸化仍無投票權。

 (二)按居留權劃分,不論其國籍,有居留權者有票,無居留權者無票,世界上只有極少數國家/地區採用。香港回歸前港英當局所採用,自1985年立法局功能選舉,1991年立法局分區直選起實施。

 (三)以國籍劃分為主,輔以居留權。在一般情況下,本國公民才有票。但在特殊情況下,也給有居留權的外國公民某些地區性、局部性選舉的投票權,如韓國。

 香港特區到底應當採用何種劃分,應是行政長官直接領導的策發會研究的課題。有人認為,香港回歸前既已按居留權劃分,基本法也已按此劃分,根本不必再討論研究,浪費時間。

 此話部分正確、部分錯誤。因為如按居留權劃分,則在港英管治下的香港早已實現了「普選」,凡有居留權者皆有票、沒有種族、性別、財產、宗教、學歷等的歧視。既然如此,基本法為什麼還要把早已實現的「普選」視為最終要實現的目標呢?

 本來正常的理解是:基本法的制定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故保留了香港的原有法律,但要根據回歸後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擴大普選的範圍,與中國後來加入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承擔的國際法義務相一致。但這種理解,對試圖利用當前香港政治生態製造「顏色革命」不利,故加以排斥,反稱「普選」即選民直選。然而這樣一來,卻又將得出,間選總統的美國、黨員選舉首相的英國、議員選舉首相的日本,卻未實現普選的「悖論」,更弄不明白基本法為何要搞一個發達民主國家也不搞的目標了。 (本欄每周三刊出) (文匯論壇)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文匯評論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