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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梁嘉儀)員工經常加班工作,有僱主承認確是問題,「(員工)經常夜走,是不應該的,會影響私人生活,也令人對工作變得麻木,實在不健康」。他認同員工準時放工,天經地義,但前提是已完成當天工作。
香港打工仔以拚搏出名,不少僱員經常因「工」忘私,逾時工作,司空見慣。工業總會副主席劉展灝表示,如果員工因為未能在工時內完成工作,加班當然正常,也是負責任表現。但換轉角度看,僱員晚晚夜走,影響身體外,對工作也變得麻木,影響表現。
完成工作有權準時下班
「僱員工作做不完,尤其是發生在同一員工身上,會問究竟是否人手不足夠,還是其他問題?公司要檢討。」劉展灝認同員工若已完成當天工作,有理由和權利準時下班。
另外,調查亦指受訪者加班原因是「不希望被視為第一個離開公司的人」。劉指這個理由「老土」,「20年前人浮於事,這樣想亦理所當然。但今時今日,經濟暢旺,員工容易搵工,已不用害怕上司。除非因為未完成工作,又要第一個下班,員工才應該害怕」。
他認為,香港人的拚搏精神,就是已形成一種重視工作的習慣,將工作與私人生活分不開,「五時收工,但人們仍會感到工作未完成而心掛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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