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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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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鄉議局的歷史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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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鄉議局的前身

 新界鄉議局成立於一九二六年,鄉議局的前身,為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當時各區建屋,當局擬規定要補繳地價。荃灣鄉紳楊國瑞,粉嶺鄉紳李仲莊,元朗鄉紳鄧偉棠,乃於一九二三年發起組織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對政府擬推行之建屋補價政策,提出反對。各區人士紛紛響應,計參加籌備工作者,有沙頭角區的李善宜,李伯周,黃顯楣,莫倫有。上水區的陳秉鑑,黃建文,廖宗南,黃熾南,彭樂三。元朗區的蔡寶田,林煥池,鄧伯裘,黎伯福,楊焯南,李渭流,伍醒池,鄧英生。大埔區的俞宏波,馬耀田,鄧勳臣,林伯如,張義恩,李榮騰。沙田區的黃慕臣,曾龍廣。西貢區的李源輝,凌善忠,陳義光。新田區的文寶初,荃灣的傅桐華。

 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的最大工作成果,係使政府終止進行建屋補價政策。

 一九二六年,香港總督金文泰爵士頒令將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改為新界鄉議局,當時的職權範圍,比現在為大,普通民事案件,係由新界鄉議局辦理。

 反對新界土地政策

 一九二三年,新界鄉領因建屋補價事,曾向土地官呈遞公文,指出過去由土地官辦理土地事務,若由官產承領之種植地,改為屋地者,補價升糧。若由民田建築屋宇,只令升糧,倒不補價。官產民業,各有主權。今聞擬頒新例,凡由民田改為屋地,除照舊升糧外,另令補繳地價,無異將民業收為官產。是年十一月,新界鄉紳再向港督呈遞公文,要求收回建屋補價成命,因當時由理民府宣佈,凡民田建屋,分三種辦法處理:

 一、土人建屋自住,照舊升糧,不另補價。

 二、土人建屋出租與人,除升糧外,另補半價。

 三、外人建屋,無論自住出租,升糧之外,另令補償。

 在公文中,鄉紳指出第二種辦法,乃係民產收半入官之變相,而第三種辦法,在實質上亦係土人受虧,因為租界民業,多屬土人私產,外人之業,惟一係向土人購買。買地時既交民價,建屋時又補官價,一業兩價,誰肯投資?即或有投資者,亦必權衡官價多寡,以決定民價高低,是民價由官價扣低,勢所必然,即係剝奪民間產業利益。一九二四年,新界鄉紳復向金文泰制軍呈遞公文,指出一九二三年大埔田土廳宣佈民田建屋補繳地價之政策,不但與一八九八年中英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相抵觸,而且與一九零二年香港政府訂立之租界管業則相違背,幸賴金文泰制軍俯順民情,允予收回成命。今日新界鄉議局之反對政府在新界施行的土地政策,實係繼承新界農工商業研究總會的傳統精神。

訂立鄉議局條例

 自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八日起的三年零八個月內,日軍佔領香港,政府一切施政工作陷於停頓,新界鄉議局的工作,自然亦陷於停頓。一九四五年八月,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夏愨少將率領英國太平洋艦隊的一支軍隊抵達香港,設立臨時軍政府,一直維持到一九四六年五月一日楊慕琦爵士復任香港總督,正式恢復民政府,始將軍政府結束。

 一九四七年,本港人口增至一百八十萬,新界的事務,自然也跟著繁雜起來,於是北約理民府又分為大埔,元朗兩理民府。一九四八年,設立新界民政署,管轄大埔,元朗,南約三理民府。一九五六年,南約理民府又分荃灣,南約兩理民府。一九六三年,白沙灣淡水湖的計劃放棄,南約與西貢兩理民府合併。一九六九年,政府進行萬宜灣淡水湖計劃,乃宣佈撤銷南約理民府,改設西貢及離島兩理民府。

 新界民政署的基本職務,是探求經過深思熟慮制訂而成的新政策,與當地居民的利益有無衝突。在所訂之政策一旦付諸實施時,向社會大眾解釋,主要係治理官地,及使政府在新界其他部門的工作,得以配合推行。新界鄉議局,自一九五九年訂立鄉議局條例以來,成為政府的法定諮詢機構,所以鄉議局與民政署之間,經常保持密切的聯繫,各區鄉事委員會與各區理民府之間,也如鄉議局與民政署一樣,經常保持密切的聯繫。

 一九五九年鄉議局條例實施後,一九六零年二月八日即選舉第十四屆主席,其後每兩年舉行一次選舉,任期由當選的年份六月一日起,至第三年的五月三十一日止。

 自一九七四年起,新界民政署由新界政務司掌管,統籌政府在新界的事務,尤其是各項發展計劃、社區建立服務、土地及治安等問題。十一月間,政府行政改組,成立政務總署,新界事務方面,改由新界政務署長管理。

新界地區行政的發展

 傳統上,新界二十七鄉鄉事委員會的民選領導人,在政府與居民之間負起聯繫的任務。這些領導人成為鄉議局核心人物。鄉議局是法定組織,職責是就新界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新界區的急劇轉變,帶來設立市區組織的需求,如互助委員會、分區撲滅罪行委員會、文藝及康體興趣小組。

 一九七七年,傳統的鄉事委員會和每區新設的市區組織,合併組成地區諮詢委員會。該會的委員多屬非官方人士,來自當地各階層,負責就影響區內居民福利的事項,向政府提供意見。各諮委會均向政府報告其屬區如何運用撥款,以促進區內的文娛康樂活動及推行小規模的環境改善工程。由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地區諮詢委員會」依照香港地方行政白皮書所公佈的決定,改稱「區議會」,以反映該會現時在各區擔任日趨發展的角色。

 基於鄉議局與二十七鄉鄉事會,多年來經常就影響區內居民福利之事務,向政府提出意見,而政府在新界推行的種種政策,亦需要鄉議局及二十七鄉鄉事會在地區上作出溝通及協調,加上鄉議局的極力爭取,政府在一九八零年所公布之地方行政模式綠皮書中,公布二十七鄉鄉事會主席為新界各區議會當然議員。為配合各區區議會議員的任期,由一九八二年六月一日起,鄉議局議員任期由兩年改為三年一屆。

 一九八五年,香港政府制訂區域市政局條例,接納鄉議局主席及兩位副主席成為區域市政局當然議員之建議。由於鄉議局三位正、副主席是透過多層選舉產生,他們成為區域市政局當然議員,直接為全新界居民服務,作出貢獻。

創辦三所鄉議局中學

 為配合地區發展,以及為更多新界子弟提供就業機會,1961年新界鄉議局之執行委員會會議上,通過設立新界鄉議局籌建三區中學委員會。經與政府多次會議商討後,確定以鄉議局選舉區為單位,於元朗、大埔、南約三區各建一間中學。當時每間中學之建築費,預算約為港幣二百萬圓。建校委員會須承擔每間百分之三十建築費。在鄉議局議員多次熱心認捐及地區人士的支持下,終得以順利完成。一九六九年,鄉議局元朗區中學校舍開幕;一九八二年九月,新界鄉議局南約區中學落成啟用;一九八四年五月,港督尤德爵士為新界鄉議局大埔區中學主持開幕禮。

廣攬人才,加強服務

 一九八六年,鄉議局為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廣攬人才,加強服務,特向政府提出修改局章,以便委任不超過十五位增選執行委員,並指明該等委員不應是鄉事會成員。此建議獲新界政務署同意,考慮立法程序問題。

 一九八六年鄉議局開始聘請了五位顧問。

基本法第四十條

 鄉議局主席劉皇發先生,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在基本法起草期間,劉主席發表「新界原居民合法權益及傳統習俗之歷史淵源」一文,重申新界鄉民合法傳統權益,及海外鄉僑的權益,應該受到尊重和保護。最後,成功爭取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的條文,列入基本法第四十條,使新界原居民的傳統生活方式、生活習慣及社會制度得到了保障。

鄉議局立法局功能組別議席

 鄉議局早在八四年九月已經在「對代議政制綠皮書—代議政制在香港進一步發展」之意見書中,要求政府在立法局設有鄉議局功能組別,經多年爭取,九一年,鄉議局正式取得立法局功能組別議席,使新界居民的權益及意見得到反映。其後,為配合立法會議員任期,鄉議局第二十八屆執行委員會通過,將鄉議局議員任期由三年一任改為四年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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