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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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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載歷程 為新界居民謀福祉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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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反對港英政府制定新界土地豁免條例草案,一九九四年,鄉議局舉行示威,保鄉衛族。

 鄉議局在過去八十年的歷史旅程中,致力為新界地區居民謀求福祉,其中或有失敗,但也有取得成果之時,藉此作出回顧,與社會各界及友好人士共勉。

年份 月份  事件

1926   促使政府終止進行建屋補價。

1972 11 促使政府訂立「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維護新界原居民權益。並制定「一九七二年建築物(新界適用)規例」以作配合,確立新界男性原居民在其一生中,可以有一次興建一所鄉村小型屋宇的權利。

1977 成功使政府增設市鎮土地徵用委員會,使政府收地補償得以較為合理。

1980 經鄉議局極力爭取,政府在1980年公布之地方行政模式綠皮書當中,公布二十七鄉鄉事委員會主席為新界各區議會當然議員。

1981 2 成功爭取西貢三十條鄉村獲電燈照明。

1982 3 使政府同意在特殊情況下,在缺乏可供應用土地的區域,可容許發展多層式建築,供村民居住。

 10 成功促使新界政務署擱置增加短期租約租金。

 成功令水務署計劃為新界740村區加強改善食水供應。

 成功爭取調低小型屋宇轉讓補地價。

 劉主席透過法律訴訟程序,成功確立新界農地可作露天貨倉用途。

1983 3 成功促使政府推行換地書幣值化,以使政府拖欠村民土地得以清還。

 7 成功爭取新界按序廣設路燈,逾千八支燈裝成。

 10 成功爭取凡露天貨倉均無須繳納改變土地用途費用。

1984 1 成功爭取凡原居民之過繼兒子,可獲繼承祖業權及原居民之權益。

 3 成功爭取中華電力有限公司向長洲居民供電,估計每年節省七百萬元。

 5 鄉議局代表團到北京訪問,向中國領導人表達港人意願,希望港府在中英談判時能夠及早談妥和公布香港的土地政策,並提出以下意見:

 1. 新界原居民祖傳的土地到1997年7月1日應恢復為「永久」地,使用期無年期限制;

 2. 界限街以北的新界土地,到1997年期滿之後,應免補地價續期五十年;

 3. 界限街以南九龍和香港至1997年仍未到期的土地,應按照原有契約期限繼續享用;

 4. 此等土地業權人有權進行自由買賣。

 成功爭取新界進行四千餘萬元供水工程,供水逾百村落。

 6 小型屋宇初期高度為22呎,其後鄉議局成功爭取將高度增至25呎,至此再成功爭取放寬至27呎,以及將特別用途之屋宇豁免限制放寬,廟宇、祠堂及社區用途之屋宇也一併列入法案。

 8 成功使再有35條村落獲供水,改善南丫島、元朗、粉嶺及西貢之食水供應。

 10 「中英聯合聲明」內容,尤其是土地房屋問題方面,有百分之九十與鄉議局所提意見一致。其後,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闡明新界原居民原有的土地屋宇免受新地租影響。

1985 3 成功爭取農用鄉村車輛可免登記。

 6 成功爭取新界臨時住用建築物准用永久性材料重建,高度由13呎增至17呎。

1986 2 成功爭取各區每年撥出預算,作日常維修道路用途。

 10 成功爭取立法局撥款三千餘萬元,改善鄉村設施。

1987 9 政府建議擴大徵收差餉範圍,鄉議局成功爭取傳統鄉村物業仍然獲得豁免。

1988 1 成功爭取新界祖堂可獲地租豁免。

1989 4 成功促使政府頒布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至2000年,政府共投入四十億元,改善鄉郊環境。

1990 1 劉主席成功爭取將「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的條文,列入基本法第四十條。

1991 成功爭取立法局功能組別議席,使新界居民的權益及意見得到反映。

1992 政府建議訂立發牌制度,促使鄉村屋宇業權人確保其屋宇所排出之污水可令人接受,以免造成污染。鄉議局最終使政府同意擱置有關建議,並逐步由當局安排提供鄉郊的排污設施。

1994 2 成功爭取保留鄉議局及鄉事委員會在區域市政局及區議會的當然議席。

1996 6 鄉議局正、副主席暨部分議員共十餘人,前往政務總署,呈遞嚴正聲明,重申反對「新界土地(豁免)條例」之立場與決心。

1997 7 由於有立法局議員以性別歧視為藉口,動議取消「小型屋宇政策」不受性別歧視限制的豁免,「小型屋宇政策」面臨被取消的危機。鄉議局向多個政團及立法局各個別議員進行游說,並向當時的候任特首董建華先生反映鄉議局意見,最後,終於成功令立法局否決有關動議。

1998 10 出版《鄉情》季刊,有助鄉民了解鄉議局工作。

2001 4 成功爭取政府就收回土地所提出的特惠補償建議支付利息。

 6 成功促使政府擱置增加申建小型屋宇行政費用之建議。

2002 5 成功促使政府支付與特惠土地補償有關的專業費用,令鄉民可按實際情況就特惠土地補償聘請合資格的專業測量師負責有關詳盡的評估工作,以尋求有利的收地補償。

 10 通過支持「鄉村選舉新安排方案」,順利解決因終審庭裁定非原居民有權參選村代表並有權投票而帶來之巨大衝擊。

2003 3 成功促使民政事務總署同意對位置偏遠鄉村的村代表選舉投票站作出特別處理,確保選民參與投票。

 8 鄉議局第六次訪京團於27日啟程,鄉議局代表全面向中央領導人反映新界原居民面對的各項民生問題,包括小型屋宇申請個案大量積壓;部分原居民物業不獲差餉、地租豁免等問題。並要求特區政府盡快作出處理。

2004 4 成功使地政總署將原擬在本年四月一日實施的申建小型屋宇新程序擱置。

 7 成功促使政府於「2003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中」,抽起祖堂司理人需為祖堂土地違例發展負上個人責任的條文,並獲得立法會通過。

 成功促使政府將各鄉事委員會的津貼數額增加百分之三十。

 成功促使民政事務總署答應向村代表發出村代表證。

 8 經鄉議局不斷向政府提出意見後,地政總署表示對那些未經申請而進行重建的舊屋,若其高度及尺寸沒有抵觸建築物條例(適用於新界)條例(第121章)的規定及符合有關地段的契約條款及地界,該署將在短期內落實解決方案。

 12 經鄉議局多年爭取,規劃署答應與鄉議局組成規劃小組,以讓鄉議局反映土地業權人、使用人對土地規劃的意見。

2005 6 鄉議局網頁製作工作初步完成,並上載至互聯網,網址為﹕http//www.heungyeekuk.org。

 11 經鄉議局不斷爭取,地政總署就個別祖堂因部分註冊司理人去世或失蹤等原因,而無法辦理申報地租豁免一事,擬定新安排,即只須由在世及能接觸的註冊司理人作出聲明,證明其他司理人已去世或不知其下落及全部祖或堂成員均為原居村民,便可符合規定。

2006 2 與政府部門成立理順新界村屋問題工作小組,務求在保障公眾安全的大前提下,達到法理情兼容,以「先易後難」方式,擬定一套切實可行而又為公眾接受的理順方案。

 4 鄉議局獲政府以批出沙田城門河畔小瀝源安睦街地段興建新局址,他日,新址建成,可為服務新界地區居民,以及維護香港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寬廣的平台。

 為精簡及加快處理小型屋宇申請,經鄉議局多年爭取,政府同意就申請個案,加以分流審核處理。若屬「簡單個案」,政府預計在四個星期內會見申請人,並在會見後二十四個星期內通知申請人簽契。至於複雜個案,地政處會把有關問題通知申請人,並向申請人提供協助,以解決有關問題及障礙,縮短小型屋宇申請的輪候時間。有關元朗及大埔兩區大量積壓的建屋申請,政府從其他地區調撥資源和人手,以加速處理,使輪候時間縮短至不超過一年。

 5 為表揚在禁止散養家禽事件中,主動交出家禽市民的義行,鄉議局舉行儀式,向受影響人士致送金雞。

 就規劃署執行「農業」地帶「註釋」有關填土限制一事,經與規劃署官員多次討論後,規劃署對鄉議局多項建議作出接受,包括簡化填土規劃申請程序,即面積在一公頃以下,而又不影響現有河道及渠道的填土工程,豁免遞交排水影響評估及其他評估報告;豁免應政府要求進行的填土工程;以及彈性執法,即「先警告,後檢控」。

 經鄉議局不斷強烈反映,要求加強政府部門與鄉議局的溝通。政府同意成立一個名為「鄉政事務聯絡委員會」,通過定期會議,與鄉議局討論鄉政事務,尋求適當的改善措施。

 7 因緊急車輛通道問題導致大量申建個案被擱置,經鄉議局多年努力爭取,地政總署及消防處同意,在確定申建屋宇地點未能興建緊急車輛通道的情況下,申建人可選擇以安裝火警偵察系統及消防喉轆或滅火筒,作為替代措施,在2006年7月1日全面推行。這項措施將可使大量因緊急車輛通道問題而被擱置的申建個案獲得「解凍」,亦為未來的小型屋宇申建人帶來更大的方便。

 就小型屋宇申建人需要就有關地段的權利轉移、處置,作出法定聲明一事,經鄉議局多年爭取,地政總署同意將有關條款,由法定聲明中刪去,改為在有關的批地契約內註明,以避免申建人因而負上刑事責任,大大減低小型屋宇申建人誤墮法網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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