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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0月2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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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刪「中國法律」字眼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0-27]

 「行政院會」25日通過首個「去中國化」的法律修正案,將「民法」總則及「施行法」「服從中國法律義務」等字眼刪除。而「行政院長」蘇貞昌對此強調,修正主要為避免與「中國」混淆,確保台灣的「主體性」。

 據稱蘇貞昌續推「去中國化」的「正名」政策,已完成約70、80種行政命令修改,如「中國標準」已改為「國際標準」。但法律的修改牽涉到立法院,因此,法務部選擇較可行的法律先修。因此,25日院會通過「民法」第一編總則第22條修正案,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2、13條修正草案,將其中的「中國」用詞修掉。

稱凸顯「國家地位主張」

 蘇貞昌強調,「國家」名稱是「國家」的表徵。使用與「其它國家」明確區隔的名稱,凸顯「國家地位主張」的國際法意義。據了解,「行政院」推動「去中國化」,要求各部會每季將執行成果報「政院」,不過到目前為止,「國營」事業「中字號」的正名,如「中華航空」、「中鋼」、「中油」等進度頗為緩慢。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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