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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實習記者 呂雪如)政府推出《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法例,多次修訂後仍未能保障居住樓齡高的小業主。荃灣有大廈涉及56份業權,一名大業主擁有全棟大廈的24份業權,成為立案法團主席,出現獨裁情況,財政方面、樓宇工程籌劃乃至換屆方面都不夠透明公開,使業主立案法團出現無人監管狀態。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王國興表示,政府轄下的「大廈管理資源聯絡小組」,向業主提供支援服務有限,未能保障小業主的權益,建議政府成立法定的樓宇事務仲裁機構,提供業主低成本的申訴渠道,「很多老人家業主居住多年,年紀大、文化低,根本不懂處理樓宇事務,反之大業主利用法律漏洞去欺壓他們」。
王國興稱,業主曾向土地審裁處、廉政公署或從民事訴訟跟進問題,但廉政公署所接獲的樓宇事務個案上,達到9成以上並非廉政公署的監管範圍。他續稱,土地審裁處的職權有限,因此業主多以民事訴訟方式作出申訴,可是訴訟費用高昂,某些業主經濟未能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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