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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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棄嬰可判囚3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01]

 【本報訊】根據本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例第26條《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傷害》,非法拋棄或遺棄不足兩歲兒童致其生命受害、健康蒙受損傷或永久損害即屬犯罪,違者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監禁3年,如被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若嬰兒因被遺棄而死亡,更會構成誤殺或謀殺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據香港單親協會指出,未能照顧初生嬰兒的父母,其實可以向社區的家庭服務中心求助,社工可以提供即時協助,先為父母進行情緒疏導,然後評估個案需要,再進行轉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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