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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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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阿嬌換衫 《便利》臨檢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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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嬌被偷拍照曝光後,令她飽受困擾,經常人前人後偷偷哭泣。資料圖片

 【本報訊】《壹本便利》刊登在馬來西亞偷拍藝人鍾欣桐的換衫照片,本年9月申請覆核被定為二級不雅物品的評級,淫褻物品審裁處昨裁定「維持原判」。裁判官直斥雜誌「掛羊頭,賣狗肉」,為滿足讀者偷窺女性胴體的心理,刻意賣弄色情。影視處表示,將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提出檢控。

 「阿嬌」的經理人霍汶希昨指,「阿嬌」尊重法庭裁決,認為事件已收阻嚇作用;又指近日傳媒採訪手法和風氣已見收斂,是個好開始。她透露「阿嬌」正忙於無線台慶。

官斥圖文刻意賣弄色情

 主審裁判官區士顯的判詞指,該篇題為「阿嬌後窗bra解」的報道中,刻意以黑色圓圈包圍相片,予人一種透過門孔偷窺房中人更衣的感覺。

 又以黃色箭嘴引導讀者按次序觀看9張涉案的照片,其鋪排令人仿如置身現場,加上輔以「阿嬌的上圍極豐滿」、「反手扣bra」等圖片說明,及含有「白滑豐腴一覽無遺,春光無限」的內文,區官認為這些巨細無遺、繪形繪聲的挑逗描述,不難挑起讀者的色慾遐想,甚至使讀者感到腐化及厭惡。

 雖然文章內容提及「Twins」在大馬登台的情況,但綜觀相片及文章的編排及篇幅,區官批評其報導只是「掛羊頭,賣狗肉」,其焦點根本是「阿嬌」的更衣過程及「阿Sa」的胴體,目的為滿足讀者偷窺女性胴體、女性的私人空間,及自以為四下無人期間寬衣解帶的心理。

覆核敗訴 維持二級不雅

 對於代表辯方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指,不應把涉及侵犯私隱之相片變成不雅,區官引用上訴庭大法官(現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的判例,指出售賣侵犯私隱的雜誌,若其內容違反一般社會人士普遍接受的禮教標準則屬不雅。他指出以女性胴體作偷窺對象的報導已違反道德標準,因此審裁處一致裁定維持涉案報導屬第二類不雅物品的評級。

不因公眾壓力影響裁決

 他認為《便利》的讀者包括各階層及18歲以下的人士,以青年偶像「阿嬌」作封面無疑會別具吸引力,故此出版商必須慎重審視其報導內容。又重申審裁處不受投訴多寡及公眾的壓力影響裁決。

 《便利》於今年8月23日,在第761期的封面及內頁刊載涉案的相片及文字,在同月被「審裁處」暫定為第二類不雅物品。

 《便利》不服評級,遂於本年9月申請覆核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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