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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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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吻官恩娜 青年認非禮候判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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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羅衍發上月乘官恩娜出席活動時,上台強吻。 資料圖片

 【本報訊】女藝人官恩娜,於上月6日中秋夜在屯門黃金海岸出席活動時遭人上台強吻,涉案的24歲圖書館助理管理員羅衍發,昨承認一項非禮罪名後,被裁判官怒斥:「視法紀為無物,對女性尊嚴極力踐踏!」,指被告監禁的機會達99%,將案件押後至本月17日以候感化、社會服務令、精神、心理及勞教報告才判刑,被告還柙監房。

 辯方大律師陸景弘昨呈上求情信、心理醫生報告及被告的成績表,被告撰寫的求情信稱,自己性格內向及社交圈子窄,當日在台上未能表達出對偶像的心意,加上當時有很多觀眾,令自己驚惶失措,一時衝動下而犯案,被捕一刻已很後悔。其胞姊的求情信稱,一家6口居於天台屋、出身清貧,童年的被告連一件光鮮的衣服都沒有,加上被告缺乏朋友和鄰居傾訴,因而缺乏一般人的道德標準。

醫生指患人格分裂症

 被告的心理醫生報告指,被告的成長過程使他患有人格分裂症及adjus tment disorder,形成內向及自我中心,加上被告傾慕事主,可能會做出不能自控的行為。被告沒有特別的興趣,只是喜歡偶像,但相信他接受10至15節的心理輔導後,對抑鬱會有改善。

 辯方續稱,被告中學時期操行良好、數學成績優異,在高考中更獲乙等,但因語文成績差未能升讀大學,第一份工便到圖書館,但因本犯案已遭停職,可能失去工作。鑑於被告無案底,被告認罪令事主無須作供,並希望藉此向偶像作出最深切的歉意,希望裁判官讓他接受心理輔導。

 主任裁判官郭偉健稱,判刑需要合乎三大原則,包括要有阻嚇性、平息公憤及撫平事主和其親友的情緒。

官斥蓄意犯案令人嘔心

 他斥被告藉口要向傾慕的女士表達愛意,利用「花好月圓,充滿愛意」的時段上台與事主共處,並引開事主的注意,製造面對面的機會向事主施襲,若被告並無惡意,想一親香澤示愛亦不必錫嘴,錫面已能表達;被告「聲東擊西、一擊即中、攻於心計,仍死不放口」,是蓄意及惡劣的行為……,顯示出整個犯案過程是「唐突、冒犯、猥褻、粗鄙及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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