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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7次交通違例記錄的小巴司機廖振邦。
【本報訊】小巴司機為了爭客而在清晨亡命賽車,結果導致2死17傷意外,去年底區域法院判兩司機監禁兩年及兩年半。但上訴庭昨日拒絕被告減刑申請,相反接受律政司提議,將兩名罔顧22名乘客安危的司機加刑至最頂點,重新判監5年,並下令兩人停牌12年。律政司表明已研究將有關法例的最高刑罰加重。
被告潘永基(31歲)及廖振邦(26歲),於2004年10月22日清晨5時半,由北角英皇道官立小學開始賽車爭客,連衝10盞交通燈後,於健康東街因閃避的士而相撞,廖的小巴翻側,車上1男1女死亡,兩車上的乘客連同的士司機乘客等共17人均告受傷,惟兩被告卻毫無損傷。 據悉,英國同一罪行的最高刑罰,於2004年已由10年增至14年,而香港卻一直維持5年的最高刑期。
嚴重性與誤殺無異
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指,區院法官去年尾對兩被告的判刑明顯不足夠及原則上犯錯,他指被告駕車危險得過火:「他們身為職業司機,理應確保車上乘客、其他駕車人士及行人的安全。但兩人為了爭客等個人利益,就自私地罔顧他人,衝燈10盞,當中從無停車及減速之意,街上猶如只有他們兩人。」
然而次被告廖振邦仍向法官撰信欲推卸責任,指根本沒有危害他人之意。馬官指兩被告罪責相同,即使他們稱感到後悔,也僅屬表面,案件根本缺乏減刑理由:「他們鬥車時間之長,明顯非一念之差,行為實屬同類案中最嚴重的一種,其行為與可判終身監禁的疏忽誤殺並無兩樣。」
兩年27次交通違例
馬道立續指事件關乎人命,可致命或終身殘廢,死傷者家人更要承受極大哀傷,所以絕不應以為交通罪名就不會重判。他將兩人面對的兩項罪名都判以最高刑罰,但就獲准同期執行。
案中證人曾供稱車速快得「個腦都睇唔到野」,並害怕至緊握扶手,未幾即告意外。馬官指意外大可造成更嚴重傷亡,有行人及時停止過馬路才倖免於難。
馬官另指出,兩人的駕駛紀錄已經教人汗顏,潘案發前共有9個交通紀錄,4次是不小心駕駛,兩次更被停牌;廖在兩年內更有25次交通違例紀錄之多,在犯下本案待審時,更在大嶼山駕巴士令紀錄再添兩個。
廖擁有纍纍交通違例駕駛紀錄,仍能繼續當上公共車輛的司機,馬官指不得不引起公眾關注,代表政府的高級律師梁卓然已承諾會向有關方面反映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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