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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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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例加重刑罰 阻嚇危險駕駛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04]

 上訴庭昨日接納律政司的要求,對04年因爭客衝燈導致2死17傷意外的兩名小巴司機加刑,由原來的2年及2年半加至危險駕駛罪名刑期的上限5年。上訴庭在現有法例的範圍內,對兩名肇事司機加重處罰,判以危險駕駛罪名的最高刑罰,反映法庭重視考慮社會輿論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司機判罰過輕的不滿和憂慮。這一判例的確立,對日後同類案件的量刑具指導意義,對罔顧人命的危險駕駛行為有一定的阻嚇作用。但令人擔憂的是,香港法例對危險駕駛規定的最高刑期,還不到其他普通法地區的一半。政府應該盡快修例,改變現行法例懲罰力不足的情況。

 根據現時的《道路交通條例》,「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萬和監禁5年,法官只能按這個上限去衡量刑罰,何況實際上的判罰通常更輕。即使是造成21死20傷的屯門大車禍,肇事司機也只是被判18個月的刑期,不及最高刑期的一半。同樣是實行普通法,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英國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已於2004年由10年增至14年;澳洲、新西蘭和加拿大等國的最高刑期,也有10年。即使如此,這些地區要求提高刑罰阻嚇鹵莽駕駛者的聲音,仍然不絕於耳。相比之下,香港針對危險駕駛的法例顯得過於寬鬆仁慈,落後於世。

 近年來,本港因危險駕駛而造成的重大慘痛車禍屢見不鮮,與現行法例的懲罰力不足頗有關係。因此,當局須與時俱進,盡快修改已不合時宜的交通條例,特別是應針對性地提高危險駕駛行為的最高刑罰和最低刑罰,令法庭可對危險駕駛者判處具阻嚇性的懲罰,迫使司機重視安全駕駛,收歛危險駕駛行為,減少交通意外。(文匯社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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