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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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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租津案 李國鳳改囚兩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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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國鳳(中)詐騙租津,上訴後獲減刑兩個月,即時入獄。 資料圖片

 【本報訊】北區區議員主席及粉嶺鄉委員會主席的李國鳳,騙取區議會秘書處近13萬租金津貼,早前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月而提出上訴。法官昨指李的會面紀錄促使同案第二被告鄧根年認罪,認為應給予額外刑期扣減,改判即時入獄兩個月。

 由於李國鳳於6月12日被判囚四個月後獲保釋外出上訴,昨由10多名親友陪同下到法院聽訊,當法官宣判李國鳳仍需入獄兩個月後,各人均表現失落,更有女親友因而落淚。

被取消議員資格

 根據《區議會條例》,區議員被判囚超過3個月才會被取消議員資格。然而,民政事務處發言人昨表示,李國鳳於6月被囚時,民政事務署已立即取消其議員資格,並由其認罪當日計算。至6月16日民政事務處刊登憲報以公告議席空缺及安排補選,結果由新任粉嶺鄉委員會主席李廣明於7月填補其區議員議席。

 高院法官彭偉昌於判詞中指,案中次被告鄧根年因李國鳳的會面紀錄內容而選擇認罪,因此應給予他額外的刑期扣減。

 此外,李國鳳曾透過其代表律師指他把所得租金津貼用於鄉委會的活動上,惟不被裁判官所接納,而法官認為李國鳳也許真的為慈善而犯案,而他只是大眾面前裝作自掏荷包服務社群,以博廣大市民的支持而已。

指非因貪念犯案

 此外,李國鳳曾辯稱他並非出於貪念而犯案,而他花在鄉委會的金錢亦遠超案中涉及的欺詐款項,裁判官於判刑時卻沒有考慮這個因素,然而,彭官則認為這明顯會減低李國鳳的罪責。而彭官亦參考多封由鄉委會成員撰寫的求情信,加上他已歸還所有款項及其服務社會的往績,遂把刑期減至兩個月。

 案情指,李國鳳和北區區議員鄧根年於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間,要求助理和會計文員準備虛假單據,誘使北區區議會秘書處向兩人發放12萬9千和3萬元的辦事處租金支出。二人早前各自承認一項欺詐罪,分別被判入獄4個月和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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