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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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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拒交資料可被檢控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24]

 一班街坊在公園聊天,強哥向大家訴苦道,早前他工作的酒樓突然倒閉,他和同事被拖欠兩個月薪金和強積金,稍後他更會擔任控方證人,協助積金局控告其前僱主拖欠供款。一向關心時事的姜生即說,他看報紙知道最近有一位僱主,更因為拒絕積金局督察執法時提出的合法要求而被起訴。

 在場的積哥道:「我知道被控的是一名汽車維修中心的僱主,因為屢次沒有遵從積金局督察執法時提出的合法要求,包括拒絕提交僱員入息紀錄及漠視積金局督察提出的會面要求,結果遭積金局首次引用《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第43D(1)(b)條提出檢控。該僱主早前已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判罰款港幣3,000元。」

 強哥驚訝地道:「不是欠供強積金才會被檢控的嗎?」

 積哥說:「其實根據強積金條例,僱主除要依時為僱員供款外,亦須遵從積金局督察於行使或執行職能過程中作出的合法要求,否則即屬違法,可被檢控。」

 根據有關案情,積金局督察在調查期間曾多次致電及以信函要求被告提供僱員的入息紀錄,但一直未獲得回應。後來督察向被告發出要求提供資料通知書,清楚列明僱主要在通知書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否則可能會被檢控,被告表示明白後隨即在通知書的副本上簽署。

 積金局隨後兩度巡查及發信邀請被告會面,其後被告才首度向積金局提供資料。由於被告屢次不合作,積金局經諮詢律政司後,決定起訴被告違反強積金條例。積哥呼籲各位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因為任何人違反強積金條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其後每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2年。

 ■積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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