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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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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實處理公平競爭立法爭議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1-24]

■思 良 資深評論員

 政府日前就公平競爭立法推出公眾諮詢文件,該文件較競爭政策檢討委員會6月底發表的報告更為詳細。本港制訂跨行業公平競爭法勢在必行,既順應國際潮流,亦符合香港實際需要,有助降低本港營商環境成本,確保提高經濟效率和促進市場紀律,從而惠及消費者。本港討論引入公平競爭法經已多年,現在到了應該落實的時候了。

 眾所周知,在世界經濟體系中,香港是全球公認的最自由和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系。雖然過去香港沒有公平競爭法,也沒有反壟斷法,各行各業一直處於競爭激烈的狀態,但應該說,在香港長期的自由經濟運作及政府的相對高效、廉潔管治下,並不存在明顯和普遍的違反公平競爭及壟斷市場的情況。否則,香港的外來投資不會越來越多,香港經濟也不會那麼蓬勃和充滿活力。

香港制訂競爭法滯後

 香港在區內市場雖是一個很小的經濟體,但由於香港的國際化都市地位,以及作為全球自由市場經濟典範,外來投資者眾多、投資額巨大,與世界各國、各消費群體關係緊密,具有很廣泛的影響力。當大多數的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及地區,尤其是香港鄰近的國家與地區均已實施某種形式競爭法的情況下,香港制訂競爭法嚴重滯後,出現長期爭論且拖延不決,勢必不利其保持獨特地位和優勢。香港有必要參考國際經驗,制訂出一部符合香港實際、提高國際競爭力和有利香港長遠經濟發展的公平競爭法。

壟斷和收購合併應納入長遠規管

 制訂公平競爭法,對香港屬嶄新事物。政府諮詢文件建議的新法例包括規管操控價格、串通投標、分配市場、設立銷售及生產限額、聯合抵制、不公平或歧視性準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7種反競爭行為;但壟斷和收購合併則排除於規管範圍外,而違反競爭法者亦只會受民事起訴。整個法例顯然正面及相對寬鬆。

 過去數十年經濟運行中,香港經濟一直以中小型企業為主體,廣大的中小型企業基本上都能自由發展,與大企業、大集團和平共處,一些併購活動暫時未對競爭構成明顯威脅,且有部分高投資行業未必可容納太多機構運作。現階段可以不規管併購行為,除了上述原因之外,還因為合併屬市場行為,政府介入亦須謹慎考慮。不過,由於市場競爭已日趨激烈,近年來出現石油公司「前後腳加價」、大集團超市雄霸市場、電訊網絡發展商「綑綁式」服務推銷,以及其他一些專營權行業的價格波幅等,確實已不時引起本港消費者的不滿,引發本港社會對有關公平競爭的爭議。

 另一方面,現時本港好些重要行業的參與經營者為數不多,若日後出現主要經營者合併,例如兩大超市集團合併、兩大巴士公司合併,或者兩家電力公司、三大供油公司合併等,市民肯定很難相信這類合併對市場的競爭環境和價格會沒有影響。所以,公平競爭法推行初期,未必適宜將壟斷和收購合併納入規管,但一定要考慮將其列為長遠規管項目,在法例內訂明適當時間後才加以規管;但是,日後成立的規管機構,從鼓勵市場競爭環境為出發點,應該有權介入調查一些大企業透過併購可能進行的反競爭行為,只要法例條文寫得嚴細,規管機構這種調查權應不會影響正常的併購活動。

 公平競爭法引入跨行業的法規尤為重要,因為這不但可防止形成行業間的不公平政策法規環境,還可預防利用不同環境作為迴避監管的漏洞。而且只以個別行業立法來處理反競爭行為,必然會出現大量遺漏,在許多領域造成有關的法治及監管真空,損害香港的自由市場經濟形象及實質,遺害無窮。至於容許政府以公共政策或經濟理由豁免新法例的應用,則必須有嚴格的規限和經過獨立評議,嚴防因政治壓力而被濫用。

 公平競爭法,本來就是一個充滿爭議的社會抉擇,相信本港社會各方只要務實處理有關問題而不是將之政治化,是可以制訂出能平衡不同要求的法例的,爭取盡快完成立法程序。(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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