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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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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纏推銷 可判囚6月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01]

 【本報訊】(實習記者 劉珮淳)不少商戶以派傳單方式招客,不斷於街道上纏著途人要求光顧,原來此類推銷手法已屬非法招徠,該銷售員已觸犯香港法例;第二次觸犯者可罰款2,000元和監禁6個月。

 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進行招徠行為可涉及獨犯第6A條-招徠(30/06/1997):(1)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不斷請求他人購買任何物件或東西,或不斷請求他人光顧任何業務,以致對該人造成煩擾,或所採用的方式相當可能會對該人造成煩擾,均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1,000元,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6個月。

 尖沙咀警署為打擊及阻嚇非法招徠行為,提供24小時報案室熱線2721 0137,商戶每當發現非法招徠個案可隨時舉報,讓旅客於聖誕期間能安心於尖沙咀區享受購物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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