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 丹麥成為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國家,允許同性夥伴經登記為同性伴侶。
1996年 克林頓總統簽署了「婚姻保護法案」,聯邦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1998年 一對男同性戀者向阿拉斯加法院申請登記結婚,阿拉斯加為此修改了憲法,禁止同性婚姻。
2000年 美國佛蒙特州州長霍華德.迪安簽署了法律,允許同性公民結合,成為美國第一個認可同性結合的州。
2000年 荷蘭成為第一個法律許可同性婚姻的國家。
2003年 比利時繼荷蘭之後,成為世界上第二個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
2003年 美國麻省最高法院判定:聯邦憲法保護同性戀者婚姻的權利。
2004年 美國麻省法院判定:僅僅有「公民結合」仍屬歧視,從而為當年5月份的合法同性婚姻啟動鋪平道路。
2005年 西班牙和加拿大也最終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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