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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銀行劫案主犯張顯光伏法。 本報瀋陽傳真
【本報駐遼寧記者李中良瀋陽1日電】12月1日,震驚全國的遼寧瀋陽「1.18」銀行運鈔車爆炸劫案主犯張顯光被核准死刑並立即執行。
據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底,張顯光夥同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預謀爆炸搶劫運鈔車,購買並製作組裝了爆炸裝置。2003年1月18日上午,張顯光等人先殺死一名司機,搶到一輛微型麵包車,下午來到瀋陽市商業銀行遼瀋支行第一儲蓄所附近,將爆炸裝置放在一輛自行車後架上,17時50分,當一輛運鈔車停至儲蓄所門前時,由張顯輝啟動遙控裝置引爆炸藥,將儲蓄所工作人員王某、押運員劉某當場炸死,另5人被炸傷。爆炸過程中,張顯光、張顯輝又開槍將運鈔車司機袁某打死,搶走運鈔袋4個,內有人民幣210多萬元。
另據新華網報道,就在「1.18」大案發生前的兩年,張顯光等人曾在瀋陽搶劫了一輛郵政局的運鈔車。2001年1月10日,張顯光夥同張顯輝、張顯明、李彥斌攜帶獵槍竄至瀋陽市郵政局泉園郵政儲蓄所附近等候,當瀋陽市郵政局的一輛運鈔車停至該儲蓄所門前時,張顯光與張顯輝、張顯明持槍將一名送款員、一名押運員及司機擊傷,搶走了裝有80萬元人民幣的兩個運鈔袋。
此外,張顯光還在黑龍江、遼寧製造過多起命案。1990年4月27日,張顯光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馮洪剛家,因瑣事與馮洪剛發生口角,持尖刀將其刺死。
法院認為,張顯光兩次搶劫銀行運鈔車營業款,並多次持槍、持械攔路搶劫公民財物,致7人死亡、4人重傷、7人輕傷,應依法懲處。法院最後四罪並罰,一審判處其死刑。
據悉,張顯光同案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李彥斌已先於張顯光被法院判處死刑並執行。張顯光一直在外逃亡。據悉,現年41歲的張顯光只有小學文化,家住黑龍江省雞西市。20歲時因扒竊被勞動教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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