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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教署事務職員協會主席何沛霖對判決表示失望。
【本報訊】約3200名現職及前懲教署人員上訴至終審法院,向政府追討6億元通宵候召的補償案件,昨被駁回上訴。法官指出,懲教人員通宵候召不應有補償,因署方已向他們發放津貼,而他們的薪金亦較一般公務員為高;不過法官仍表示,懲教人員的通宵候召,對監獄和羈留室的治安作出重大貢獻。案件的訟費由敗訴一方負責。
懲教事務職員協會主席何沛霖於庭外指判決令人失望,但仍會尊重裁決。他強調,懲教人員的士氣不會受訴訟影響,他們是專業人士,會繼續保持一向的服務水平。
工會稱爭取權益達標
何沛霖指出,訴訟的原意是維持公義,為不合理的工作安排而爭取應有的權益,自他們展開訴訟後,懲教署管理層於01年開始,把通宵候命的職員人數,由每天700人減至160人,證明行動是有效。
訴訟最初有3624名懲教人員,原訴失敗後其中69名職員不合條件而未能提出上訴,再有280名職員因私人理由不作上訴,參與上訴的只有3275人,而繼續參與終審上訴的則有3250人。
「工作地方」定義分歧
政府跟懲教人員的分歧在於他們對「工作地方」的定義。政府認為懲教人員只須在監獄附近候召,以執行突如其來職務,但他們能夠享受監獄附近的康樂設施如食肆、運動場地和卡拉OK,因此不能把這些地方視為工作地方;懲教人員則認為候召令他們的自由受限制,被迫留在固定的地方,認為該處是工作地方,政府應就《公務員事務條例》六六八條發放「上班候命」的超時津貼。終審庭法官認為「工作地方」的定義應受到限制,懲教職員在候召期間不用穿制服,也能享用康樂設施,只須於被召後15分鐘到達執行職務的地方,因此不能把此視為工作,並不能得到超時津貼。
營房留宿不同羈留室
終審庭法官指出,98年前總懲教主任邵連子雖就同類型案件獲得勝訴,但他們認為原審法官錯誤認為邵連子在營房留宿跟在羈留室無異,以及認為只要上級要求下級在指定地方逗留,則可界定為工作。然而,終審庭法官認為根據《公務員事務條例》的正確闡釋,在執行職務的一刻起才可視為工作,候召並不等於工作,因此邵連子一案應被推翻。
此外,法官指懲教人員的額外工作及特別工作性質已在其薪酬中反映,他們的平均薪金比須具同等學歷的政府職位高,雖然政府未有向他們發放超時津貼,但仍給予候召職員每天123元的特別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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