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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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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張學友3照1信 菲傭重囚半年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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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學友的前菲傭Preslyn-saga Catacutan偷竊3張相片及一封私人信件,昨出庭時仍滿面笑容。

 【本報訊】著名歌星張學友的前菲傭於其淺水灣豪宅,偷竊他和太太羅美薇3張相片及一封私人信件一案,裁判官裁定前菲傭兩項偷竊罪名成立,判她入獄半年。裁判官斥責被告深知學友是紅歌星,偷取之物相信是為放售市場圖利,卻仍狡辯是學友歌迷,故須予以重判。

 裁判官梁榮忠指巨星紅人與平民也應得到同樣的私隱保障,因此本案判刑必須具更大阻嚇性。被告聞判後一臉不屑,其律師雖要求法庭罰款了事,卻被重判入獄半年;而律師為她申請保釋外出等候上訴,亦被裁判官拒絕。

 裁判官稱,30歲被告Preslyn-saga Catacutan在學友家裡工作只有數月,且又是菲律賓籍,也沒有珍藏學友的CD唱片,她甚至將3張相片摺曲放在牛仔褲袋內,還自認是歌迷,分明是狡辯;而即使學友願意相贈,也絕不會把夫婦在私人場合所拍的合照,送予傭人。此外,被告被捕後先說只是忘了把學友的信交回,在法庭上又改口稱,不慎將信件與自己的私人信混亂了,完全是信口開河。被告將信件放在自己不常用的袋中,不合情理,正如沒有人會把常用的八達通卡與不常用的出世紙放在一起。

被告聞判 一臉不屑

 裁判官又說,被告為學友打工後,未有認真工作,卻眼見學友是巨星,就希望從其私人物品中獲利;正所謂「家賊難防」,被告違反誠信,即使被炒也是咎由自取。

 案情指,被告於今年6月至8月期間,於張學友的淺水灣住所內偷竊一封私人信件及3張照片,內容分別為學友與其妻羅美薇在朋友家中合照、友人為其妻舉行生日派對照片及1張羅美薇的證件相。

 對於前菲傭被法庭重判入獄半年,張學友昨日回應說,由於自己是案中證人,故不便評論案件,但尊重法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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