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索: 帳戶 密碼
檢索 | 新用戶 | 加入最愛 | 本報PDF版 | | 簡體 
2006年12月15日 星期五
 您的位置: 文匯首頁 >> 財經 >> 正文
【打印】 【投稿】 【推薦】 【關閉】

地產商收購土地 豁免股東批准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15]

 【本報訊】證監會及港交所(388)昨聯合公布,證監會已按《主板上市規則》第2.04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7條,同意給予活躍從事物業發展作為主營業務的上市發行人(地產發展商),有一般效力的有條件豁免,讓地產商透過公開拍賣或招標,向政府或政府控制的機構,收購香港土地或物業發展項目時,可豁免遵守《上市規則》中,需要尋求股東批准的規定。

 據了解,豁免的範圍只限於在若干情況下的收購,有關收購可以是由地產商獨自、或者透過合營安排而進行,不過必須遵守上市規則中的豁免規定。

【打印】 【投稿】 【推薦】 【上一條】 【回頁頂】 【下一條】 【關閉】
財經

新聞專題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