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證監會及港交所(388)昨聯合公布,證監會已按《主板上市規則》第2.04條及《創業板上市規則》第2.07條,同意給予活躍從事物業發展作為主營業務的上市發行人(地產發展商),有一般效力的有條件豁免,讓地產商透過公開拍賣或招標,向政府或政府控制的機構,收購香港土地或物業發展項目時,可豁免遵守《上市規則》中,需要尋求股東批准的規定。
據了解,豁免的範圍只限於在若干情況下的收購,有關收購可以是由地產商獨自、或者透過合營安排而進行,不過必須遵守上市規則中的豁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