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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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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借三千萬駐港公司高官獲刑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18]

 【本報訊】據中通社北京17日消息:某部外派駐港高管陶某、王某在擔任(香港)華教公司董事長、財務部經理期間,被認定因玩忽職守造成國家人民幣3,000萬元經濟損失難以追回。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以玩忽職守罪一審判處2人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今年71歲的陶某原係(香港)華教有限公司董事長。51歲的王某原為該公司財務部經理。經法院查明,1995年5月至8月,2人在任職期間,未對有關公司真實資信狀況進行調查了解,決定將華教公司的公款出借,導致港幣2,866萬元(折合人民幣3,074.55萬餘元)被詐騙。

兩人被控玩忽職守罪

 陶某及其辯護人認為,陶某對此事應負領導責任,但這是一種由於經驗缺乏等原因導致決策失誤而產生的行政責任,並非刑事責任。王某則認為,其行為屬於工作缺乏經驗,計劃不周,與玩忽職守有著本質的區別,且事發後他一直在追款。

 法院認為,陶某、王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巨額公款被詐騙,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危害後果與其先前的過失行為存在著直接的因果關係,均已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且係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玩忽職守罪。由於二人行為發生在現行刑法頒布實施之前,依據《刑法》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以玩忽職守罪定罪處罰。鑒於二人有一定悔罪表現,法院依法對二人予以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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