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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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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搞「永久豁免權」的「現代帝制」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19]

江彥震 台灣時事評論員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於「國務機要費」案開庭審理的前一天,提出「釋憲」申請案。民進黨團認為「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總統刑事豁免權」,應包括除內亂或外患罪外,凡於其任內因執行「總統」職務所觸犯之其他犯罪,均應永遠予以豁免。即強調「總統」在任期間,不受偵察、訊問及作證等程序上暫時豁免外,還進一步主張「總統」「就其任期內行為」,於卸任後亦不受刑事訴究的「實體上永久豁免權」。此無異形同在搞「現代帝制」。

 「憲法」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之「總統」豁免權,究其實質意義應該是指,「總統」如犯內亂或外患罪,非經罷免或解職,亦得受刑事上之訴究。此「訴究」當然包括「偵察」、「起訴」、「審判」在內。但「總統」如犯內亂或外患以外之罪,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但只要經罷免或解職,亦得受刑事上之訴究。此時之「訴究」當然也包括「偵察」、「起訴」、「審判」在內。

 縱使依據大法官釋字三八八號解釋,認為就立法的目的解釋,「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係指不受「偵察」、「起訴」、「審判」,亦僅限於其犯內亂外患以外之罪,且未經罷免或解職者,才不受刑事上之「訴究」,絕無所謂「永久刑事豁免權」,更無所謂「程序豁免」與「實體豁免」之分。

 然而,「就其任期內行為」與「職務上的行為」之間卻存在著很大差異,而且「總統」實際上所擁有的「職務上行為」遠大於「憲法」和法律所明文賦予的範圍,而「實體上永久豁免權」究是指「就其任期內行為」還是「職務上的行為」?又有一番爭議。因此其提出「釋憲」之申請,無非是想要藉大法官解釋之舉,以盡量阻擋將來發動「訴」的可能性。「總統」豁免權本僅明確的指刑事上豁免權而已,但民進黨竟有意連民事上的「訴」也讓「總統」得以豁免,似乎深恐自己將來也成為被要求「轉型正義」的對象。

 從整個「國務機要費」案的發展經過來看陳水扁「總統」的態度,一開始即說「起訴涉案就下台」,後來改為「一審有罪就下台」,再到提出「釋憲案」、對「憲法」和法律構成要件一日一解,要求「停止審判」等動作頻頻,無所不用其極的使出各種招式,說穿了其目的就是要全力阻撓司法審理的進行。過去阿扁自許尊重司法,在頭目津貼案中親自出庭花蓮地檢署作證,並以此沾沾自喜,大肆宣傳。可是,等到自己貪污被起訴了卻又提「釋憲案」和要求停止審判,一路走來,始終不停在「變」與「騙」,讓人民全看在眼裡,只有加深民眾對執政當局誠信和守法的質疑。難怪檢察官張熙懷有「不會傳訊不說實話的人」的驚人之語,分明是指阿扁的善變與謊話連篇。 (文匯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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