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3月28日,廣東省人民委員會突然下發一份機密的急件—《關於對駛經臨近香港、澳門地區沿海運輸船舶的檢查試行辦法的通知》。在這份文件中,要求在三門、馬溜洲、大鏟3個中途檢查站,由海關和邊防的人進行檢查,並辦理簽發工作。在該份試行辦法規定,沿海運輸船舶一律不准在香港或澳門地區停泊,在駛經臨近香港、澳門地區的途中停泊時,應將詳細情況向開往的第一個檢查站申報。違反本條規定的,由海關或公安部門按照暫行海關法或以違反治安管理條例進行處理。而船隻在駛離港澳地區時,亦須申報。
文件從不曾全文公佈
值得注意的是,在廣東省的機密件下達至廣州海關時,廣州海關立即在1963年4月接連兩次分別向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及省公安廳等部門要求對外公佈,以方便執行。這本是政策推廣的必須途徑,但在文件下發後,包括廣東省海南行政公署也對是否公佈表示疑問,因為在廣東省人民委員會的通知中並未提到公佈與否。直至當年6月17日,廣東省人民委員會在當時「機字521」文件中才給予答覆:「不宜全文張貼公佈,其中需要有關船舶人員周知的部分,可以口頭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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