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2月,廣東省人民委員會下發了一份機密文件—《省人委關於港、澳邊境地區治安行政管理的規定》,提出7方面的內容來加強邊防管理,防止逃港事件的發生。
僅4類人准往來港澳
文件提出,通過劃分邊防區,將邊境的寶安縣39個鄉、兩個鎮,中山縣的6個鄉,還有之前批准的包括珠海縣、沙頭角的橫崗大隊和寶安縣的大鵬公社等劃為邊防區;凡是邊防區居民,年滿12周歲,有正式戶口的,均需向公安機關申請「邊防區居民證」,未取得邊防區正式戶口的,不發給居民證。同時,駐邊防區的現役軍人、人民警察,可不領居民證;沿海水上居民,另發船民證。
另設邊防禁區,包括寶安縣的羅湖橋頭、沙頭角鎮、文錦渡口和珠海縣的拱北關閘、茂生圍等5處劃為邊防禁區,並從嚴管理,除到禁區視察者外,一般應禁止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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