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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3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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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可畏囚3月 暫保區議員資格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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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判監的區議員雷可畏。

 【本報訊】葵青區區議員雷可畏,於本年3月醉酒駕駛後找友人「頂包」一案,審訊後被裁定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普通襲擊及駕車時血液酒精濃度超標3項罪名全部成立,昨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即時入獄3個月、罰款1萬元,及停牌12個月,裁判官更指被告理據不足,駁回其保釋等候上訴的申請。

官斥醉駕頂包無悔意

 裁判官郭錦濤判刑時,引述2人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指首被告盧振泉(45歲)和次被告雷可畏(51歲)對行為無悔意,不建議他們做社會服務令。郭官形容2人的作為是「昭然若見」、「懸崖不勒馬」及「執迷不悟」,雖然兩人都呈交多封求情信,證明其良好品格及熱心參與公益事業,雷更是有公職在身,但他明言有悔意去做社會服務令的工作,才可吸收教訓;另妨礙司法公正是非常嚴重罪行,即時監禁是在所難免。

 辯方求情時,指雷在還柙的14天裡,除失眠外,更感染皮膚病,其腳跟至膝蓋的皮膚已潰爛,還柙對兩名被告已帶來很大教訓。他續稱2人「有無悔意只是他們心目中的想法」,無悔意不代表他們不適合做社會服務令工作,指他們雖不認罪、無悔意,但仍建議裁判官可給予機會,更聲言他們已受教訓,「成世都不會再牽涉官非」。

 雷可畏在犯人欄聽取判刑時,情緒激動至雙眼通紅,及後更彎腰十數秒,裁判官問他是否明白判刑時,他亦遲緩數秒後,才回答明白。

 案情指,於今年3月16日凌晨,雷駕著車輛途經青衣西及寮肚路交界,因切線問題與案中證人廖震豪起爭執,雙方下車理論時,雷掌摑對方的妻子,及後第一被告向警員聲稱是司機,終遭夫婦揭破。

 根據《區議會條例》,區議員被判囚超過3個月才會被取消議員資格,故被判3個月監禁的雷可畏,其區議員資格不會被褫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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