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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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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危險狗隻法被轟「對狗不對人」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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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埃利好動,喜歡載歌載舞,被家人稱做「小天使」。美聯社

 由於英國過去發生多宗狗隻襲擊兒童案件,故政府於1991年通過《危險狗隻法》,讓公眾界定「惡犬」類別。外界廣泛批評法例未經深思熟慮,狗隻協會亦直指法例針對個別狗隻,並認為狗主應管教其寵物,然而官員堅持法案能「拯救生命」。

 《危險狗隻法》於1991年通過,並於1997年修改。該法例禁止飼養及銷售鬥牛、日本土佐犬、巴西菲勒犬及阿根廷杜告犬,若要飼養需持有牌照。

惡犬私宅內咬人無法管

 法例亦不准狗主「管有看似用作鬥狗之用的狗隻」,但法例只監管在公眾地方的「失控」狗隻,狗咬人的案件常在私人物業內發生,但這些地方不屬法例保護範圍。

 警方有權捉走任何失控狗隻,狗主若觸犯上述條款,可被判最高罰款5,000英鎊(約7.6萬港元),以及監禁6個月。

 英國有狗會批評法例「對狗不對人」,並認為當局應該針對施襲行為,而非某幾個品種,狗主有責任控制飼養狗隻。當地每年有超過3,000人被狗襲擊受傷,但狗會表示,大部分傷者均認識施襲狗隻。  ■《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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