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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等四五行動成員對在東隧口抗議加價被裁定阻街罪成不服上訴,獲判勝訴。
【本報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5人,前年4月因抗議東隧加價於該隧道外示威,被區域法院裁定阻塞公眾地方罪成,昨被高等法院法官阮雲道推翻定罪。高院判詞指5人的請願行動和平進行,無對公眾造成不便,當日在隧道口受阻的車輛亦得到疏導,而警方及隧道公司事前已知道有關行動,並採取容忍態度。法官又認為,案件在東區法院審訊時,裁判官在結案後容許控方再傳召證人,對被告不公平。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是否有進一步行動。
5名上訴人為梁國雄、曾健成、陶君行、陳國樑及李德華,05年5人為抗議東隧加價而以四輛車阻塞往港島方向管道,直至十多分鐘後被警方拘捕。去年3月21日5人在東區法院被裁判官林偉權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塞及一項作出可能導致阻塞公眾地方的行為罪名,5人被判入獄12日,但陳李兩人獲准緩刑一年。
官指警方隧道公司容忍示威
5人不服定罪上訴,高院法官阮雲道昨日下判詞,裁定5人上訴得直,定罪予以推翻。阮雲道指,裁判官首先不應容許控辯結案陳詞對調先後序,他為了讓控方聽過辯方的法律觀點才作回應的設想並不合理,因為控方應早料到辯方將會作出的論點,毋須先聽辯方陳詞。
阮官續指,裁判官在聽取辯方陳詞時,又多番要沒有律師代表的梁國雄及其他辯方律師,提供示威對交通構成的阻塞程度;即使辯方律師以舉證責任不在他們身上而拒絕,裁判官仍厲聲向辯方表示,控辯雙方均有責任協助法庭;阮官指裁判官的行為違反了被告的保持緘默權利,審訊不禁令人質疑裁判官有否公平處理案件。
梁國雄等指兩名司機證人的證供都未有對阻塞表示不滿,因此控方根本無法證明示威不為公眾所容忍。阮官認為,早就知悉示威的警方及隧道公司人員,卻容許他們阻礙十多分鐘才作驅趕及拘捕,可見警方及隧道公司對事件容忍,才令阻塞時間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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