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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 朱樂汶)輕型貨車只可載貨物並在載貨情況下搭載貨物運送人,但現有法例存有灰色地帶,未能清晰界定貨物定義如大小、數量等,令的士、客貨車司機及警方各執一詞、各行其是,爭拗沒完沒了。有律師表示,雖然相關法例現存漏洞,但不建議修改法例規管,擔心會形成僵化局面,令的士業與客貨業關係更加對立,他認為由警方提出指引,並與各運輸業界達成共識才是最佳解決辦法。
相關法例 現存漏洞
現行法例第374章52條明確指出,任何人不得招攬或企圖招攬他人乘坐輕型貨車以出租或取酬方式載客,而輕型貨車雖獲發牌照可合法載貨,惟當中貨物的定義卻未清晰。有法律界人士認同,現行法例的確存有漏洞,未有釐定貨物的定義及列明貨物的大小、數量,不同的前線警員處理相似案件時,有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斷,令司機無所適從。
倡業界與警同訂指引
亦有律師認為,修改現有法例並非最佳解決辦法,立法只會導致的士、客貨業兩者的經營失去彈性,影響運輸業生意。他建議,由運輸業界和警方,共同釐定一個得到各方認同的指引,「好似客貨車究竟載多少人、載多少公斤貨才算違法,必須有一個共識,要靠業界自律,如訂定指引一段時間後,效果仍欠理想的話,到時才立法也未算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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