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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階段:03年底簽約落實,04年2月推出
1.港人可開人民幣存款戶口
2.銀行可為存戶兌換人民幣,限額分別為6,000元(存戶)及2萬元(非存戶)
3.港人可將人民幣匯入內地同名銀行賬戶(每天不超過5萬元人民幣)
4.內地人可在港用人民幣卡消費
第二階段:05年11月公布,06年3月全面落實
1.指定商戶可開人民幣存款戶口,處理內地客現鈔交易
2.提高港人人民幣現鈔每天兌換限額,由6,000元增至2萬元
3.放寬香港居民人民幣匯款限額,由5萬元增至8萬元
4.港人可開人民幣支票賬戶,在廣東省消費
5.人民幣信用卡由發卡行自定上限
第三階段:06年6月底,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及全國政協主席賈慶林
透露國務院正研究進一步擴大範圍:
1.港商可用人民幣支付來自內地的直接貿易進口
2.內地金融機構在港發行人民幣金融債券作試點
最終目標:香港可全面和廣泛地管理及進行人民幣的國際金融中介活動,包括:批發貸款、外匯買賣、債券發行、公司上市、融資,及發行人民幣的各類金融對沖、遠期衍生產品,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
資料提供:民建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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