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腦透過中間人在內地尋找自願弄盲眼睛的內地漢。
2) 香港被告用非法取得的香港身份證向本港多間保險公司投保。
3) 主腦安排醫生用針「拮盲」參與內地漢右眼。
4) 刻意安排內地意外,「獨眼」內地漢坐在一輛的士內,然後將車推落山坡造成意外假象。
5) 持內地意外、醫療等證明文件(部分為偽造),安排內地漢來港移除眼球及索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