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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知申請綜援資產上限。
(2)社署職員並未解釋綜援申請表的內容。
(3)因年代久遠,馮閏禪已忘記於匯豐銀行的戶口。
(4)已向社署職員提及加拿大物業,社署職員指該物業是負資產。
(5)馮閏禪的股票已交由90多歲姨母管理,馮毫不知情。
(6)華富h單位的10多萬裝修費由兒子女友負責。
裁判官判詞
兩人在警方錄影會面中,已承認知悉有關資料。
兩被告曾多次指出社署職員仔細及有耐性。
馮閏禪自認在申請綜援前半年,才重開該戶口。
兩被告從未提交物業的價值證明,社署職員不可能作出負資產的結論。
其股票有多次交易紀錄,馮不可能不知情。
裝修工程於04年進行,但夫婦自認於05年才認識兒子女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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