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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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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無偷拍罪 借法懲瞥伯


http://paper.wenweipo.com   [2007-01-18]

 大馬及本港均發生過泳池偷拍案,威脅兩地婦女。然而擁有可透視衣物的相機或手機在本港並非刑事罪行,香港亦沒有法例特別針對偷拍狂徒,恐難遏止偷拍風氣。

 本港警方通常會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內,遊蕩或遊蕩導致他人擔心人身安全及利益受威脅的條文控告偷拍者,有關罪名可被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

 另外,據《公共衛生及市政條例》,任何人在康文署場地未經許可進行拍攝,對他人造成妨礙或煩擾均屬犯法,最高可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破壞公眾體統」可判7年

 去年律政司向警方發出指引,建議嚴懲屢犯的瞥伯,建議一般偷拍可控以遊蕩罪或行為不檢罪名,但針對一些屢次用手機偷拍女士裙底的疑犯,便應控以「破壞公眾體統」罪名。有關罪行屬罕見的普通法罪行,在本港最高可判入獄7年。

 政府暫無意禁止所有人攜帶配備拍攝功能的手機進入康文署的球場及泳池更衣室,但有連鎖健身中心已禁止客人在更衣室及洗手間範圍使用具拍照功能的手機。  ■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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