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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國銀監會公告表示,中資商業銀行的設立不再需要境外投資者作為發起人股東參與。銀監會近日對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設立的有關條件做出修改,指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四項「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境外戰略投資者」,修改為:「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而不是此前要求的「境外戰略投資者」。
銀監會也同時修改有關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設立的條款中「財務公司的註冊資本金可以吸收成員單位以外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的股份」中,「合格的機構投資者」修改後的定義是:原則上在五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份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戰略投資者」,而不是此前要求的「外部戰略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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