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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獨立性差
紀委作為黨內專門的監督機關,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使得它很難獨立負責地行使監督權。同級紀委的書記只是同級黨委的常委,這實際上就使紀檢委的監督權受制於黨委的執行權。各級紀檢幹部的配備、任免、調動,同級黨委的意見起主導作用,人員編制、財政經費、工作生活待遇等一系列問題主要由同級黨委、政府決定。上級紀委的領導,實際上主要是業務工作的指導,領導的力度、作用相對較弱。這在客觀上導致了各級紀委很難監督同級黨委,特別是很難監督同級黨委的主要領導。
二、權威性弱
在現行監督體制下,紀委的雙重領導難以落實,同級黨委領導往往居於主導地位,由此導致在重大問題決策上,當紀委與黨委意見不一致時,作出讓步的往往是紀委。
三、無監督權
黨內監督的核心是對權力運行的監督與制約。目前監督機構一般沒有直接的參與決策權,沒有對被監督的同級領導幹部直接的考察權,在對違紀的黨員領導幹部立案審查時,沒有獨立的行使權。這樣的體制,難以實現對同級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效監督和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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